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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BOT中的公法问题
作 者: 郭海珍
导 师: 王成栋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BOT特许协议 公共工程 法律制度 行政合同 公共选择理论 法律关系 政府保证 新公共管理理论 公法 西方世界
分类号: D996.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227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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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受西方世界兴起的公共选择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就引进BOT的投资方式,并进行了BOT的实践。目前,这种实践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这些试点能否成功的关键则取决于理论研究是否深入以及这一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实践提供指导。BOT作为一种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方式,其所涉及的公私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它对一国法制环境的要求相当之高,需要完善系统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法律制度就是规范政府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制度。基于这一点,本文主要从公法的角度,从规范政府与投资者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提出BOT作为公共工程的一种实施方式,在本质上是政府利用民营机构的资本和经济力量实现其建设经营公共工程的职能,是政府与私人以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一种合作关系。它的出现导源于上个世纪在西方世界兴起的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公共管理论所引起的全世界范围内的行政改革,是公共工程领域内民营化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中BOT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政府与投资者签定的BOT特许协议,该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国内法上的行政合同,基于此,本文认为传统的界定行政合同的标准过于单一,单纯的“行政目的”标准无法承担此职,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展了对行政合同理论的认识,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反推技巧,以私法以外政府行政特权的享有为典型,深入合同的内容具体认定。同时,本文还运用该理论对BOT特许协议中所涉及的政府保证和行政特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这种政府保证与行政特权不仅是有可能的,而且还要受一定的范围的限制,从而力求达到利益的平衡。通过论证,本文提出,我国引进BOT模式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是在建立我国BOT的立法时,必须考虑BOT中所涉及的公私复杂法律关系,以厘清公法关系为核心,着眼于对BOT特许协议的规范,建立规范详尽的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制度,并注意与其他相关的私法制度的协调,以此为BOT方式在我国的进一步扩展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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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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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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