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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作 者: 张洪娇
导 师: 吕艳辉
学 校: 黑龙江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体育协会 行政主体 公务法人
分类号: D922.1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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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现代人们对竞技体育项目的关注,体育协会与会员的纠纷诉诸公堂的事例也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司法实务部门倾向于拒绝受理体育俱乐部诉单项运动体育协会的行政诉讼案件,理论界对此却颇有微词,争议的根源就在于体育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本文首先对长春亚泰俱乐部告足协,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告篮协,以及武汉光谷退出足协这三个倍受热议的体育协会案件进行分析,得出了一个共性的问题,即体育协会是否为行政主体。然后指出,在制度和理论上我国体育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都存在着缺陷。在对英美,德日以及法国的公务法人制度进行研究后,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法理论并同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移的现实相结合,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对行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不同于传统国家行政权的社会行政权,行业协会是一种现代新型行政主体,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种类。最后提出关于体育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建构,要做好关于体育协会的相关立法建设,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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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4 Abstract 4-7 绪论 7-11 一、典型案例 7-8 二、案例的共性问题——体育协会是否为行政主体 8-11 第一章 我国体育协会行政主体地位面临的困境 11-18 第一节 制度之尴尬 11-13 一、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11-12 二、执行上无所适从 12-13 第二节 理论之疲乏 13-18 一、对体育协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认识单一 14-15 二、对体育协会与协会会员法律关系的认识待深入 15-16 三、行政主体理论过于封闭 16-18 第二章 国外体育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经验考察 18-24 第一节 主要国家的制度实践 18-21 一、英美对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 18-19 二、德日对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 19-20 三、法国的公务法人制度 20-21 第二节 域外经验借鉴 21-24 一、理论基础扎实 21-22 二、纠纷解决机制务实 22-24 第三章 我国体育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建构 24-31 第一节 理论建构 24-28 一、行政权社会化 24-26 二、行政主体理论重构 26-28 第二节 制度建构 28-31 一、修改《体育法》,明确体育协会的公共管理者身份 28-29 二、制定《行业协会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公共管理角色 29-30 三、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明确司法对行业自治为的监督限度 30 四、修改《仲裁法》,增加行业协会仲裁的内容 30-31 结语 31-32 参考文献 32-34 致谢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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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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