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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郑娜
导 师: 王瑞龙
学 校: 中南民族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征信 信息主体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分类号: F832.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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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要求有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相配套,其中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在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和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并分析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学领域对信用的解释可以归纳为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个人信用征信则是一系列活动的总和,表现为一个过程,并以个人信用作为对象和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现状的介绍和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渊源单一,没有专项法律,部分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只有个别条款有所涉及,现有的法律渊源多表现为规章,这些规章效力等级低,适用范围狭窄,内容不全面,缺乏科学性和协调性等。正因为如此,我国没有对个人信用征信模式的统一规定。实践中,根据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了不同的征信模式,这其中主要包括中央政府规章框架下的公共征信模式、上海和深圳的准市场化征信模式。此外,这些规章对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规定不一致,对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更是缺乏保护。我国没有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监管机构,各个地方的监管机构也各不相同。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基本只涉及到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最为重要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寻找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启示。美国采取的是市场化征信模式,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政府只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美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在肯定信息自由流通的同时,也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作为立法的重点和核心。欧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公共征信模式,它们基本都有一个由政府力量主导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欧洲国家的征信法律体系十分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关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则是其征信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日本的行业协会非常发达,个人信用征信采用的就是行业协会征信模式,即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信用信息中心。日本的法律受到了欧盟的影响,以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核心。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制定《个人信用征信法》。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可以按照公私兼营的市场化模式走,公共征信机构作为信用征信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向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征信机构开放,且全国设立一个足以;市场化征信机构则按照公司的形式运作,公司设立采核准制,在公司业务的操作上,收费对象应指向授信机构。在保障信息自由流通的基础上一定要对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予以充分的保护,并赋予信息主体足够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包括决定权、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此外,应在国务院之下设立一个信用征信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征信业的监管机构,并根据经济区域设立二级监督机构,以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全面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全文目录


摘要  5-7
Abstract  7-11
引言  11-13
一、相关概念辨析  13-18
  (一) 信用  13-14
  (二) 个人信用  14-15
  (三) 个人信用征信  15-18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  18-32
  (一)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渊源单一  18-20
    1. 无专项法律  18-19
    2. 现有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规章  19-20
  (二) 缺乏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模式  20-24
    1. 中央政府规章框架下的公共征信模式  20-21
    2. 上海市政府规章框架下的准市场化征信模式  21-22
    3. 深圳市政府规章框架下的准市场化征信模式  22-24
  (三) 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规定不一致  24-26
  (四) 对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不力  26-29
    1. 决定权保护不全面  26-27
    2. 知情权保护不力  27-28
    3. 异议权和更正权保护不完善  28-29
  (五) 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  29-31
  (六) 缺乏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31-32
三、国外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启示  32-37
  (一) 美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32-33
  (二) 欧洲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33-35
  (三) 日本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35-37
四、制定《个人信用征信法》之建议  37-50
  (一) 确定个人信用征信模式的选择  37-39
  (二) 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39-43
    1. 公共征信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39-41
    2. 市场化征信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41-43
  (三) 规定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  43-44
  (四) 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  44-47
    1. 决定权  44-46
    2. 知情权  46
    3. 异议权与更正权  46-47
  (五) 确定监管机构  47-48
  (六) 明确法律责任  48-50
结语  50-51
参考文献  51-54
致谢  54-55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期间发表的论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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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金融、银行 > 中国金融、银行 > 银行制度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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