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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之研究
作 者: 胡轶丹
导 师: 袁泉
学 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直接适用的法” 法律选择方法 单边主义方法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适用
分类号: D997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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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私法领域的新课题。它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法院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范由于其自身性质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而直接予以适用。这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在凯恩斯主义指导下普遍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密切相关,同时也反映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对国家利益的关注。目前,在一些国际公约和有的国家国内立法中已经以专门条款对“直接适用的法”作出了规定。 本文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以及法律解释学方法等研究方法。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有关“直接适用的法”基本问题的概述。该章首先介绍了“直接适用的法”的概念、性质和历史发展,指出“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兼有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特征的法律规范,而且早在19世纪学者的著述中就已经包含了这一理论的萌芽。本章还专门对“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经济因素的影响和法律价值取向转变的综合作用是该理论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二章着重阐述了“直接适用的法”与法律选择方法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选择方法可分为单边主义方法、多边主义方法和实体法方法三种,“直接适用的法”属于单边主义方法,但它又是单边主义方法的新形态,它有助于我们重新考虑单边主义方法的内容。第三章主要研究“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除讨论法院地“直接适用的法”、准据法中“直接适用的法”和第三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之外,该章还回顾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原本只具有消极否定外国法的作用,它通常被认为具有的肯定内国法之积极作用其实是“直接适用的法”萌芽隐藏其中所致,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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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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